索引號: | 003101093/202009-00165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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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類: | 公民,通知,綜合政務,財政、金融、審計,區政辦 | 發布機構: | 銅官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17 | 文號: | 區政辦〔2020〕18號 |
關鍵詞: | 名稱: | 關于印發銅官區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 |
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辦社區,區政府各部門,各區屬國有企業:
《銅官區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20年9月12日
銅官區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
推進職能轉變方案
為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加快調整優化監管職能和方式,提高國有資本運營和配置效率,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和省、市政府有關文件要求。參照《銅陵市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銅國資〔2019〕74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切實轉變出資人代表機構職能和履職方式,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切實保障國有資本規范有序運行,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基本原則。
1. 堅持準確定位。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要求,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區國資委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
2. 堅持依法監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出資人監管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健全監管制度體系,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全面加強國有資產監督,充實監督力量,完善監督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 堅持激發活力。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突出權責一致,確保責任落實,將精簡監管事項與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結合起來,依法放權于企業,提升國有企業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企業市場主體活力、創造力和市場競爭力,著力打造適應市場競爭要求、以提高核心競爭力和資源配置效率為目標的現代企業。對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加大激勵力度,在薪酬考核中予以加分獎勵。
4. 堅持提高效能。明確國有資產監管重點,調整優化監管職能配置和組織設置,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監管資源,優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效率,加強監管協同,推進監管信息共享,實現依法監管、分類監管、動態監管。
5.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對國有企業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的有機統一,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黨建工作主體責任,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撐。
二、主要措施
(一)轉變優化監管職能,全面履行好出資人職責。
1. 加強規劃投資監管。根據國家、省、市、區的重大決策和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區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的目標、方向,抓好重點任務推進落實。制定投資負面清單,強化投資方向引導,嚴控非主業投資,嚴控投資設立三級以下公司,嚴控新增投資項目進入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風險行業和低端低效產業。落實企業投資主體責任,完善投資監管制度,組建重大投資項目評審專家庫,開展投資項目第三方評估,加強資產評估項目科學管理,防止重大違規投資,依法依規追究違規責任。
2. 完善國有資本運作。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采取整合重組、國有資本退出、關閉并轉等多種方式,推動國有資本向優勢產業,骨干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不斷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按照資產同質、經營同類、產業關聯的原則,推動企業之間和企業內部資產重組,推進專業化、規?;?/font>,集約化發展。
3. 強化激勵約束。完善薪酬獎懲與業績考核緊密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實現業績考核和薪酬的協同聯動,促進薪酬與業績、風險、責任相一致,進一步發揮考核分配對企業發展的導向作用。堅持分類考核、一企一策的原則,建立健全企業經營目標考核評價體系,科學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明確考核重點,突出質量效益。
(二)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1. 加強出資人管理和監督。健全國有企業發展規劃、投資融資、改制重組、產權管理,財務評價,業績考核,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制度,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針對不同時期的重點任務和突出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項抽查。進一步優化監督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完善措施,強化監督成果在業績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運用,切實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 規范企業經營投資行為。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主體,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依法依規處理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人員。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強化市場運營,探索實施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外的事項原則上由企業自行決策實施。
3. 推動企業市場化運營。堅持市場導向、創業導向、利潤導向,全力支持企業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章程積極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充分激發和釋放企業活力,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引領力。推動企業加強優化內部管理,努力實現總體盈利、全體干事、個體干凈的創業氛圍。
(三)優化國資監管事項,增強企業活力。
1. 取消部分監管事項。嚴格按照出資關系界定監管范圍,按照權責法定原則,將沒有明確依據的職責事項予以取消,重點加強事后監管和規范指導,減少事前審批和備案。
2, 下放部分監管事項。將延伸到區管企業子企業監管事項,原則上歸位于集團公司,指導推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調整優化對權屬企業的管控方式,厘清與權屬企業的權責邊界,把該下放的監管事項下放到位,增強企業發展活力。
3. 授權部分監管事項。牢牢把握“以管資本為主”的內涵,切實做到“放到位”和“管到位”。堅持放管結合,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及有效防范國有資本流失等工作。
(四)改進監管方式手段,提高監管質量效率。
1. 強化依法監管。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政策體系,建立完善出資人監管的權力責任清單,清單以外的事項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進一步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董事會運作,嚴格選派、管理企業董事。加強企業章程管理,注重通過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2. 實施分類監管。針對各類國有企業的不同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研究制定差異化的監管目標、監管重點和監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動企業改革發展。制定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并在資本運作模式,人員選用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分類監管。
3. 優化監管流程。按照程序簡化、管理精細、時限明確的原則,深入推進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和定期輪崗,確保權力運行協調順暢。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整合信息資源,積極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探索監管新模式,實現動態監測,提升整體監管效能。
(五)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全面落實從嚴治黨要求。
1. 嚴格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強化國有企業基層黨建工作的基礎保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2. 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堅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相統一,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加快建立國有企業黨組織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運行規則。
3.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和市場化選聘機制相結合。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積極探索黨管干部原則與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的有效途徑,保證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選人用人機制。
4. 大力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廉潔建設。深入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嚴肅查處侵吞國有資產、利益輸送等問題。認真落實黨員問責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依照有關規定對區屬企業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人員履行管黨治黨不力的進行問責。
5. 探索建立國資系統盡職免責機制。按照《銅陵市黨員干部干事創業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辦〔2017〕4號)精神,探索在國資系統建立盡職免責機制,鼓勵在企業改革發展領域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擔當盡責。對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企業領導人員勤勉盡責,或貫徹執行上級應急等決策事項,但因市場因素、創新的不確定性以及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等引發的損失,依照有關規定免除相關責任。
三、組織實施
區國資委將按照本方案全面梳理并優化調整具體監管職能,明確取消、下放、授權的監管事項,對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堅持試點先行,結合企業實際,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分類放權、分步實施,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積極適應職能轉變要求,及時清理完善涉及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政策文件。
附件: 1.國資監管重點事項(共24項)
2.精簡的國資監管事項(共28項)
3.銅官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附件1
國資監管重點事項(共24項)
序號 |
事項內容 |
1 |
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監管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審核 |
2 |
區屬國有企業(集團)年度投資計劃備案 |
3 |
區屬國有企業(集團)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審批 |
4 |
區屬國有企業(集團)改制方案審核 |
5 |
區屬國有企業(集團)負責人業績考核、薪酬審核及規范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行為 |
6 |
指導區屬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調控所屬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
7 |
區屬國有企業(集團)負責人考察任免和日常管理 |
8 |
編制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建議草案 |
9 |
組織收取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
10 |
企業年度預決算管理,財務動態監測及分析 |
11 |
企業國有資本運作制度和規劃制定 |
12 |
企業新設、重組、合并、分立、破產方案審核 |
13 |
企業章程制定修改或參與制定修改 |
14 |
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審核及監管實施 |
15 |
企業董事會及董事評價 |
16 |
企業國有產權登記管理及國有產權變動事項審批 |
17 |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 |
18 |
區屬國有企業(集團)及其重要子企業上市方案審核 |
19 |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審核 |
20 |
區屬國有企業(集團)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審批 |
21 |
區屬國有企業(集團)發債額度審批 |
22 |
清產核資監督管理 |
23 |
企業自籌損失核銷,重大財務事項備案抽查 |
24 |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 |
附件2
精簡的國資監管事項(共28項)
(一)取消事項(共9項)
序號 |
事項內容 |
1 |
直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 |
2 |
對監管企業賬銷案存的事前備案 |
3 |
監管企業職工董事履職管理 |
4 |
監管企業會計政策調整審核 |
5 |
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審核 |
6 |
董事會決議和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審核 |
7 |
企業所出資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和方案審核 |
8 |
企業民主選舉產生職工監事事項審核 |
9 |
指導和監管企業開展全員業績考核工作 |
(二)下放事項(共13項)
序號 |
事項內容 |
1 |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其全資、控股的子企業的資產評估事項、中介機構選聘 |
2 |
國有融資擔保企業對外擔保、貸款審核 |
3 |
審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 |
4 |
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
5 |
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
6 |
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
7 |
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
8 |
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
9 |
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
10 |
授權區屬國有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權類融資事項。對區屬國有企業(集團)公司發現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 |
11 |
支持區屬國有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采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
12 |
授權區屬國有企業合理確定公司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范措施,決定集團內部擔保事項,向集團外區屬企業的擔保事項不再報國資委審核備案,但不得向區屬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擔保。 |
13 |
授權區屬國有企業制定債務風險管理制度,合理長短期負債比重,強化對所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約束,建立債務風險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 |
(三)授權事項(共6項)
序號 |
事項內容 |
1 |
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審核 |
2 |
審批所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
3 |
決定所屬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
4 |
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以非開放協議方式參與其他子公司的增資行為及相應的資產評估 |
5 |
1千萬元(含)以內對外投資項目審核 |
6 |
職工工資總額水平管控 |
說明:
1.下放事項,指下放給區屬企業;
2.授權事項,指授權給區屬企業董事會;
3.以上下放、授權事項以國資委解釋為準。
附件3
銅官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一、禁止類
企業不得投資以下項目(國家、省、市、區政府批準的公益類等投資項目除外):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
(二)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產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
(三)不符合經審核確定的主業范圍以及未經審核的新業務投資項目;
(四)未按規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審批程序的投資項目;
(五)不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資項目;
(六)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投資項目;
(七)投資預期收益低于5年期國債利率的企業投資項目;
(八)投資預期收益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且收益未能覆蓋融資成本的項目;
(九)高負債企業(資產負債率70%以上)推高企業負債率的投資項目;
(十)未明確融資、投資、管理、退出方式和相關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十一)被列入企業信用黑名單,信譽不佳、經營存在法律糾紛、資產質量較差,以及明顯缺乏投資能力企業的投資或合作項目;
(十二)單項投資額大于企業上年度合并報表凈資產50%的投資項目(國家、省、市、區政府批準的投資項目或對本地區產業發展有重大引導作用的特殊項目除外);
(十三)向本企業及子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或共同出資設立企業;
(十四)投資設立三級以下公司;
(十五)將一個完整項目分拆為若干個子項目以規避可能的出資人審查的投資項目;
(十六)產權關系不明晰或存在重大或有負債風險企業的投資項目;
(十七)投資規模明顯超過企業實際能力的投資項目。
二、監管類
企業投資以下項目,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報區國資委,由區國資委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區政府研究。
(一)單項投資額大于企業上一年度合并報表凈資產30%或投資總額1000萬元(不含)以上的重大投資項目(國家、省、市、區政府批準的投資項目除外);
(二)150萬美元(不含)以上境外投資項目。
三、特別監管類
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進入“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
(一)違反“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投資行為,區國資委下達投資管理整改通知書,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
(三)連續三年發生重大虧損和資不抵債的企業;
納入“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投資以下項目,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報區國資委審核。
(一)并購非國有股權或向非國有企業增資;
(二)新設混合所有制企業;
(三)重大股權投資項目。
除上述項目外,區國資委可根據投資特別監管企業情況,針對性地提出特別監管事項。